公开招标失败该怎么办呢?除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外,还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开招标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一项就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实这就是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的(第一种)情形。上面我们说了,这种情形需要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还有第二种情形。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这里有个问题,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也就是采购人决定只与该两家供应商谈判的话,是不是既要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也需要获得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呢?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本级财政部门”应当理解为第四条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以说,第二种情形并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两次。
另外,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实际中,招标失败后,最好立刻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效率更高,还省钱。否则,另请专家论证的话,还得另外付评审费用。
第二,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应当先发布招标终止公告,然后重新编制谈判文件,并重新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谈判小组。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也应当按法定程序退还,不可以沿用。这些程序在一天内是不可能完成的,这也就意味着,公开招标失败,是不可以现场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即便强行转了,操作也不规范,而且极有可能引起质疑投诉,风险很大。
好,我们下期见!